序号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生育医疗费支付 | 未就业配偶未就业证明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 4.《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 | 申请人住所地社区街道村、居委会 | 医疗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过生育报销待遇证明 | 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社区街道村、居委会 | ||||
出生证 | 医疗机构 | ||||
准生证 | 卫健部门 | ||||
2 | 产前检查费支付 | 未就业配偶未就业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 4.《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 | 申请人住所地社区街道村、居委会 | 医疗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过生育报销待遇证明 | 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社区街道村、居委会 | ||||
出生证 | 医疗机构 | ||||
准生证 | 卫健部门 | ||||
3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未就业配偶未就业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 4.《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 | 申请人住所地社区街道村、居委会 | 医疗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过生育报销待遇证明 | 社保经办机构或当地社区街道村、居委会 | ||||
出生证 | 医疗机构 | ||||
准生证 | 卫健部门 | ||||
4 | 生育津贴支付 | 出生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四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 4.《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阳府﹝2015﹞45号)。 | 医疗机构 | 医疗经办业务平台如无法通过其他部门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等,由办理人提供,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个人承诺书。 |
准生证 | 卫健部门 | ||||
5 | 门诊费用报销 |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事故伤害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公安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
6 | 住院费用报销 | 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事故伤害承诺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通知》(国医保电〔2018〕14号)。 | 公安部门 | 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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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医疗保障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021/03/31 1.4w 阅读 518 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