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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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20年12月31日,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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