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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4/07 7.4k 阅读 507 点赞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2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续贷短期资金周转压力,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参考中山、清远、汕尾等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将原市金融局印发的《阳江市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扩大融资专项资金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二、主要内容

  《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有十章内容:总则、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资金安排、申请条件、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资金使用额度和收费标准、资金监控及调拨流程、资金使用流程、监督和风险管理、附则。

  (一)明确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阳江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但足额还贷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顺利完成转贷、续贷和贷款跨行置换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二)明确运营主体是受委托的融资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机构,按委托协议约定,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运营。按照“贷款余额和企业覆盖面兼顾”原则,公平、公开、公正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多的银行机构。

  (三)明确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00万元,初步筹集2000万元设立融资专项资金。结合人民银行将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认定标准从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不超过2000万元的规定,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最高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四)明确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条件。1. 融资专项资金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持续经营。(2)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的认定标准。(3)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或其他组织,经市政府办公室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决定,也可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2. 中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使用的融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续贷并投入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类贷款。3. 申请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含配偶)无重大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参与高利贷活动,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且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4. 贷款须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合作银行愿意为申请人出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审核意见、承诺向申请人发放续贷资金和承诺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书面材料。

  (五)明确了合作银行应当符合的条件:1. 具备信贷审批权。2. 自愿与运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3.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4. 愿意为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申请人提供续贷服务,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保证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的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清偿融资专项资金的责任。5. 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6. 续贷放款速度快,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自然日。

  (六)明确了合作银行应当承担的义务:1.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根据协议签订的条款和本办法,制定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2.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3.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4.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月向运营主体报送融资专项资金扶持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开展情况。

  (七)明确了申请人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融资专项资金采用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实际使用天数在3个自然日内,每日综合费率为融资专项资金额的0.3‰,不足三天按三天算;超过3个自然日(7个自然日内)的,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4‰计算;实际使用天数超过7个自然日,超过部分按日综合费率0.5‰计算。

  (八)明确了申请人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流程:1. 申请人按照银行贷款相关要求,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30天内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至合作银行进行审核。2. 合作银行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续贷条件,确定是否予以续贷,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对于同意续贷的申请人,合作银行需出具相关书面承诺材料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并在《阳江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报运营主体。3. 运营主体收到银行报送的材料后,对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由合作银行通知申请人向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划转资金使用费。运营主体收到申请人资金使用费后,通知合作银行将融资专项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申请人还贷程序。4.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当在7个自然日(最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内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融资专项资金回收后7个自然日内,运营主体根据资金使用实际时间,计算实际应收的资金使用费。

  (九)明确了融资专项资金的监督和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定期审计机制、风险控制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