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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费基费率规定的通知

2022/07/26 2.0w 阅读 544 点赞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分局: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修改)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1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我省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费基费率政策。为配合做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失业保险缴费事项通知如下:

        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从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1620元,上限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66元的3倍,即22698元,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及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失业保险基准费率为1%,其中单位部分0.8%,个人部分0.2%,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6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