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
为规范我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下同)的章程制定及核准工作,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现将《阳江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阳江市教育局
2015年7月16日
阳江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制定和核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市直属公办中小学的章程制定及核准工作,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章程建设的通知》(粤教策〔2014〕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对象。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指市教育局直接管理的公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以及其他市直部门直接管理的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 核准工作机构。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机关是市教育局。
第四条 核准工作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严谨,讲求实效。
第五条 核准工作步骤。包括受理、审查、评议、审定、发布等五个环节。
第二章 章程制定
第六条 学校要成立章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组长一般由校长担任,成员应当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也可邀请学校举办者或者主管部门的代表、家长代表、社会相关方面代表、社会知名人士、退休教职工代表和校友代表等参加。起草小组组成需同时考虑学科背景,吸纳具有教育学、管理学和法学专业背景的成员。
第七条 调研和起草。学校章程起草小组要多方收集资料、认真学习研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调研和论证。
学校章程制定应当在校内外充分征求和听取意见,包括在学校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召开校内不同类别群体如学校中层干部、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家长、退休教职工、校友代表和领导班子座谈会等。对涉及关系学校发展定位、培养目标以及与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问题,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多方意见、充分论证。对涉及与举办者权利关系的内容,学校应当与举办者、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
对意见的征集和采纳情况要作详细说明并在学校网站和公示栏公开。
第八条 专家论证。学校章程草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沟通、协商并作修改后,应当邀请教育管理和法律专家对章程草案进行科学性、合法性、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学校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起草小组组长应就章程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和意见采纳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说明。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合理合法意见或建议,学校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要通过公告栏或向意见提起人书面答复等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条 法律专家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后的章程草案需交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确保程序和内容合法。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班子会议审定。章程草案由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审核后上报。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申请核准。章程草案经学校领导班子会审定后,由学校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教育局申请核准。文件名称一般为《**学校关于核准<**学校章程>的请示》,报送材料一式5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其他市直部门直接管理的公办中小学校,在申请章程核准前,须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单位)的书面同意,并在申报材料中附上相关函件。
章程核准申请文件包括:
1.章程核准请示。
2.章程核准稿。
3.章程注释稿。
4.章程起草说明。内容包括:(1)章程起草过程,包括学校章程制定程序;(2)校内外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有关意见采纳的情况;(3)专家论证及合法性审查的有关材料及意见;(4)章程主要内容、特色和有关制度创新或办学自主权改革等重大事项的说明等。
5.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章程制定的主要文件、政策依据和章程制定程序佐证材料复印件,如学校决议、会议记录、意见汇总等。
第十三条 材料受理。市教育局基教科负责受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申报材料,高中科负责受理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的申报材料。章程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且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章程制定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学校不受理的理由和需补充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四条 章程审查包括部门审查和专家审查。
部门审查分局内审查和市直相关部门审查。局内审查由市教育局有关职能科室负责,基教科负责审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章程,高中科负责审查普通高中学校和中职学校章程。市直相关部门审查,是指市教育局将市直属中小学校章程送市编办、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征求书面审查意见。
专家审查由章程审核专家负责。审核专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审阅学校提交的相关材料,并结合部门审查的意见,汇总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或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和会议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六条 审查内容,主要审查学校章程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
合法性是指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适当性是指学校的办学层次、功能定位、发展特色和目标任务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
规范性是指章程的章节体例、内容和文字表述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意见反馈。审查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相应职能科室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学校。
审查意见中,对于章程存在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学校应当修改;对于章程章节结构、内容上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供学校参考;章程文字校对由学校负责。
第十八条 学校修改。学校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章程草案的修改并报市教育局。报送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修改后的章程草案(送核准第*稿);
(二)修订过程中对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五章 评 议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成立阳江市直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章程核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市教育局局长
副主任:市教育局分管基教科、高中科、督导室、政教科的领导。
委员构成如下:
(一)局办公室、基教科、高中科、督导室、政教科、人事科、计财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
(二)2名教育管理专家及1名中小学校长。
(三)2名法律专家。
市直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政教科,市教育局各相关科室按职能负责落实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评议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的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二)学校的办学层次、形式和发展定位、特色。
(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及其监督机制,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基本组织框架。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成、职责权限、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五)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的组成、职责权限、负责人产生规则以及议事程序等。
(六)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七)保障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原则与制度。
(八)教师、学生权益的保护和救济机制。
(九)学校经费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接受捐赠的规则和办法,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十)章程核准委员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评议方式。评议采取通讯评议或会议评议。
(一)通讯评议。政教科将提请核准的市直属中小学章程相关材料通过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各章程核准委员会委员。各委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
(二)会议评议。通过组织召开章程核准委员会会议,按照“逐校逐议”原则进行集中评议。
会议评议时,评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评议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提问。
第六章 审 定
第二十二条 章程通过评议并经学校作修改完善后,提交局务会议审定。
局务会议审定后,由政教科将会议意见反馈给学校修改。学校修改并校对文字后,正式办文《**学校关于签发<**学校章程>的请示》上报市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 政教科对学校章程进行审校,并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签发章程核准书和章程正式文本。
《阳江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书》按照章程通过的时间和工作安排顺序,依次单独编号。核准书的格式、内容、编号和发布范围等,由政教科负责拟定。
第七章 发 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阳江市直属公办中小学校章程核准书》签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网站、校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 目 | 完成时间 | 工作单位 | 备 注 |
学校拟定章程 | 9月30日前 | 学校 | |
书面向市教育局申请核准 | 10月9日前 | 学校 | |
审查 | 10月16日前 | 市教育局基教科、高中科 | 审查不合格的要补充材料 |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10月23日前 | 市教育局基教科、高中科 | |
专家审查 | 10月28日前 | 市教育局 | |
汇总意见并反馈 | 10月30日前 | 市教育局 | |
学校修改后再报 | 11月5日前 | 学校 | |
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 | 11月10日前 | 市教育局 | 不通过的学校再修改、上报 |
局务会议审定 | 11月15日前 | 市教育局 | |
学校发布实施章程 | 11月25日前 | 学校 | |
汇报工作进程 | 12月15日前 | 市教育局政教科 | 向省厅汇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