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蓝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周伟浩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阳劳人仲案字[2025]第64号),申请人要求你公司支付加班工资8050.5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485.15元,共计14535.74元。因无法联系你公司,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
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三个工作日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5年8月6日15时。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208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2231229)。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