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椰柚美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8月4日依法受理申请人仝浩与贵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阳劳人仲案字[2025]第80号)。因无法联系你方,通过直接送达、邮政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仲裁申请请求、答辩通知、开庭通知:
申请人请求:请求贵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288856.51元。
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举证期限至第一次开庭三个工作日前止,逾期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开庭时间:2025年9月30日9时30分。开庭地点:本委仲裁庭(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二环路208号四楼,联系方式:0662-2231229)。无正当理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十九日
附相关司法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